来源: 作者: 编辑: 发布日期: 2015-04-27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和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委领导班子的主体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统一领导,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校工作总体布局,做到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责任分解方案,推动工作落实;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年底向省委、省纪委报告本年度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
(二)选好用好干部。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用人标准、严格教育提醒、严格选拔任用、严格日常管理、严格查处问责,坚决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用人问题。
(三)深化作风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厉行“三短一简(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持之以恒查处“四风”和师德师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推进源头治腐。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全校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论述;推进党风廉政教育进课堂、进教材、进学员头脑;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监督权力运行,落实校委“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机制,规范执行涉及人、财、物和新校区建设等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工作的操作流程,推进校务党务公开。
(五)支持执纪办案。认真履行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的领导责任;支持校纪检部门“三转”,支持校纪检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和执纪办案,对校内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严格追责问责;及时听取办案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的困难。
第三条 常务副校(院)长的第一责任
(六)组织领导之责。年初,主持研究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召开全校会议进行工作部署,与其他校领导和各部处室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季度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现状,及时指导解决存在的问题;每半年听取一次校委班子成员、每年听取一次各部处室主要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汇报;年底向省委、省纪委报告校委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七)撑腰壮胆之责。支持纪检监察工作,支持纪检部门“三转”,逢会必讲“两个责任”;对学校“三重一大”工作经常征求校纪检组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及时排除查办案件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做到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支持纪检部门对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经费正常运转。
(八)学习教育之责。主持校委中心组对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法规的学习研讨活动;主持研究在全校开展的反腐倡廉学习教育方案并亲自抓好活动落实;认真研究反腐倡廉教育“三进”计划并督促抓好工作落实;每年坚持为全校党员干部讲廉政党课;主动抓好廉政文化进校园工作。
(九)监督管理之责。负责监督其他校领导和各部处室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工作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工的落实;负责监督校领导和其他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每年与校领导和各部处室主要负责人开展至少一次廉政谈话。
(十)检查考核之责。负责抓好对各部处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提出工作要求;负责抓好省委对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并代表校委班子和个人作述职述廉报告。
(十一)以上率下之责。带头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法规,带头参加反腐倡廉系列教育活动,带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带头落实校委“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带头遵守《校领导廉政风险防控手册》。
第四条 校委其他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十二)部署落实之责。主动参与研究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抓好个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工作、党风廉政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工的落实;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分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每季度向校委报告一次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每半年向校委汇报一次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十三)支持查处之责。对分管部门发生违纪违规案件及时揭露并向校委进行汇报;支持校纪检部门对分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明察暗访、查办案件、信访调查等工作。
(十四)督促指导之责。指导分管部门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对分管部门处级干部开展经常性的廉政谈话,发现有违纪违规苗头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每季度听取一次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解决存在的问题;督促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主动抓好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工作、党风廉政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工的落实。
(十五)检查考核之责。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抓好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工作;主动参加省委对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并作书面述职述廉。
(十六)以身示范之责。带头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法规,带头参加反腐倡廉系列教育活动,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带头遵守校委“三重一大”集体决策、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和《校领导廉政风险防控手册》。
第五条 机关党组织(机关党委、党支部)的分主体责任
(十七)协助配合之责。机关党组织是校委落实“两个责任”的分主体,负责推动“两个责任”的落实;分析研究支部党风廉政建设现状,全面掌握各支部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及时向校委报告,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十八)学习教育之责。负责抓好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法规工作;经常组织反腐倡廉系列教育活动;积极宣传中央、省委、校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决策部署;完善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和廉政文化建设。
(十九)监督管理之责。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掌握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督促党员干部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和校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对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约谈。
(二十)服务保障之责。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切实掌握和分析党员思想动态,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护党员检举、揭发、控告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正当权利,防止遭受打击、报复等情况的发生;对党员遭受不公正的待遇和处罚进行申诉,维护党员的合法权利。
(二十一)指导支持之责。及时听取支部和校纪检部门工作汇报,对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指导,解决支部反腐倡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支持校纪检部门对支部开展监督检查、明察暗访、查办案件、信访调查等工作。
第六条 部处室(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
(二十二)学习教育之责。部处室(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落实“两个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部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反腐倡廉教育活动;负责组织本部门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法规;负责本部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责抓好本部门廉政文化工作。
(二十三)推动落实之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与部门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制定本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负责抓好校委、机关党委关于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的落实,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工作;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自查自评工作,每季度向分管校领导汇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年底向校委、机关党委汇报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二十四)监督管理之责。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严格控制部门“三公”经费;负责对本部门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负责对本部门党员干部开展经常性的廉政谈话;主动在本部门开展“四风”和师德师风等方面问题自查自纠。
(二十五)支持配合之责。主动查纠本部门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违纪违规问题,对问题人员及时约谈提醒,并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和校纪检部门报告;支持校纪检部门对本部门的明察暗访工作,不干扰、阻挠察访工作;配合上级纪检部门和校纪检部门对本部门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
(二十六)以身作则之责。带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带头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法规;带头参加反腐倡廉教育活动;带头遵守校规校纪,约束管理好自己的家人。
第七条 校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二十七)加强协助协调。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协助校委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协助校委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分解到校委班子成员和各部处室,并做好检查考核工作;督促校委落实主体责任、校委班子成员和各部处室主要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
(二十八)维护党的纪律。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性、权威性,坚决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加强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等情况监督检查;协助校委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强化党员干部职工的组织意识和纪律观念。
(二十九)推进作风建设。深入推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落实,加强重要节点和关键时段提醒和监督检查;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和师德师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全校党员干部上下班、在岗工作情况和主体班学员遵守作风建设规定情况明察暗访力度,发现问题严肃追究责任。
(三十)严肃查办案件。及时查办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及时向校委和省纪委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坚持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诫勉谈话;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剖析通报力度,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十一)严格党内监督。严格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对校委及其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从政等情况监督;督促检查各部处室履行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健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情况;配合上级纪委、组织人事部门对处级以上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开展抽查核实工作。
(三十二)受理保障责任。受理、核查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决定或取消对涉案党员的党纪处分。
第八条 强化责任追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不力、落实不到位,致使管辖部门和个人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分清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并实行“一案双查”。受到责任追究的部处室视情况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取消当年参评先进集体资格,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况作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并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