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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党校 湖北省行政学院 治安首遇责任制试行办法

来源: 作者: 编辑: 发布日期: 2014-01-08

    第一条 加强校园平安建设,维护学校和谐稳定,关系党校(行政学院)事业的发展,事关全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全体教职工的共同责任。

 

    第二条 在校园治安工作和平安建设过程中,试行教职工首遇责任制。首先遇到或发现校园治安隐患问题的教职工,应尽力处置,主动报告,不得视而不见,不闻不问,更不得躲避、逃离或隐瞒事实真相。

 

    第三条 首遇校园治安隐患问题应对方式及要求是:按当时条件和环境,尽个人能力及时进行应急处置,并迅速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值班室反映,重大情况可直接向校领导报告,避免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条 对首遇校园治安隐患问题应对及时,处置得当,避免了治安事故的教职工,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首遇责任导致治安事故或重大损失的教职工,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五条 凡涉及校园治安问题的信息,统一由学校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

 

    第六条 首遇责任制的奖惩,由校综治办提出意见,经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研究,报校委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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